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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
    合肥家教网   编辑:合肥学慧教育   更新日期:2023-11-14
    第六条  学校应当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,落实校园安全书记、校长(园长)安全工作负责制。  

    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,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。

   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,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。

    第七条  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残联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。

    鼓励、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。

    第八条 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学校安全、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向教育、公安等部门投诉、举报。接到投诉、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,并对投诉、举报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;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,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。

    第九条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、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,支持播出或者刊发有关公益广告,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。 

    第二章  风险防控
    第十条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,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中的突出问题,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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